世新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
系所別 |
考試科目 |
法律學系(甲組) |
民事法律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商事法) |
※ 考生請於答案卷內作答
一、甲、丁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,將甲與丙、丁共有,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,位於台北市新生南路二段十號之房屋連同基地以新台幣(以下同)伍千萬元出售於乙,並辦妥移轉登記,乙則支付部分價金共貳千萬元,其餘則向華南銀行辦理貸款後直接由華南撥款予甲、丙、丁。乙為擔保上開債權,並就上開房屋及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華南銀行。20% 試問:
(一)何謂負擔行為?何謂處分行為?二者之主要不同點何在?
(二)上開事實有幾個負擔行為,幾個處分行為?請列出。
(三)甲、丁與乙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?甲丁如何可以不必經丙之同意即將上開房屋及土地移轉與乙?丙可否基於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權?
(四)如乙不按期清償華南銀行之貸款,依據實務見解,華南銀行對於該房子及基地如何行使抵押權?華南銀行可否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?如乙對於前述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金額有爭議,如何尋求救濟?
二、甲駕駛靠行於乙計程車行之計程車為業,某日與後座附載丁,由丁之夫丙駕駛之機車發生車禍,致丁受重傷不治死亡,丙則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害,住院二十日後始康復,共花費醫藥費四十萬元,其中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三十六萬元,自己支付四萬元,價值二萬元之機車則全毀。丙為丁辦理喪事,計支出一百萬元。車禍責任鑑定結果為甲丙各百分之五十。20%
(一)丙得否向甲、乙請求損害賠償?丙得請求之金額為何?
(二)丙為保全自己之權利,擬辦理假扣押,應如何辦理?
三、請依民法物權共有相關規定解釋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之異同?並申論專利權共有是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?20%
專利法相關規定:
第六十一條:發明專利權為真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,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。但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第六十二條: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,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,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。
四、名詞解釋 40%
1. 以債作股
2. 惡意併購
3. 威士比原則(The Visby Rules)
4. 本票之強制執行